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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線電纜 控制標準與要求
1 進口廢電線電纜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超過GB5085.3-1996中鑒別標準值的夾帶廢物。2 進口廢電線電纜中禁止混有多氯聯苯含量超過GB13015-91中控制標準值的廢物。
3 進口廢電線電纜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夾帶廢物。
4 進口廢電機中禁止夾帶放射性廢物。
5 進口廢電線電纜的放射性物質污染控制指標應符合GB8703-88 有關物體表面放射性物質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6 進口廢電線電纜中下列夾帶廢物的總重量不得超過進口廢電線電纜重量的萬分之一:
易爆性廢物
石棉廢物
焚燒處置殘渣
鈹、六價鉻、砷、硒、鎘、銻、碲、汞、鉈、鉛及其化合物的廢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廢物
各種液態廢物:臨床廢物、廚房廢物、衛生間廢物
密閉容器等
7 除上述各條所列廢物外,進口廢電線電纜中無法在其加工利用過程中直接利用的其他夾帶廢物(如廢紙、廢木塊、渣土、廢纖維繩、廢玻璃、水泥塊及剝離鐵銹等)總重量不得超過進口廢電線電纜重量的百分之二。
8 進口的廢電線電纜中不得包含有油封電纜和光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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